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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坛』 [经济杂谈]银监会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作者:饮马冰河 提交日期:2008-5-24 8:14:00 访问:477 回复:9
    银监会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5月23日,在四川特大地震发生11天后,为世人所关注灾区民众个人所负债务问题,中国中国银监会有了一个初步的处理意见。主要是: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同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下发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地震灾害造成的呆帐,努力减轻受灾地区民众的债务负担。通知要求对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无义务承担这部分信贷损失,而这些地区拥有商业房贷险的也很少,保险无从对其进行赔付。另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这个通知,个人认为,虽然政府是为了灾区民众的生活考虑,但是,是否能够以这种方式解决受灾民众的债务问题,仍然是大大值得商量的。其中的很多提法,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银监会是否有这个权限,所发通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有很大的问题。
  
  第一,这次下发的紧急通知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件,是一个指导意见,还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目前中国国内的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多样,既有全国有的商业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未改制未上市;也有国家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众多的股份多元化的境内外上市和未上市公司,如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等,还有外资控股的广东发展银行,还有纯外资的花旗、汇丰、东亚等,以及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中国银监会是一个政府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从职能上讲,银监会对于个人债务处理问题既无相关职能,也无相关授权,何能要求各银行就债务减免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呢。个人以为,银监会就此问题所发通知有越权僭位之嫌。
  
  第二,关于通知所依据的《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个人上网查了查,这个规定是国家财政部2005年5月17日发布(财金[2005]50号),而当时下发这个文件有一个背景,就是四大国有银行启动了改制上市程序,为剥离银行不良资产而提出的一个依据。国家财政部是政府部门,有权对其拥有的和控股的公司资产提出要求。所以,根据这个规定,银监会能够提出要求的银行金融机构,严格来讲,只能是由财政部全资和控股拥有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他的都不能提出要求。就这次通知而言,提出要求的应该是财政部或者是财政部授权银监会,要求对象应该是财政部全资所有或控股的商业银行,即使是控股的商业银行,也应该先行招开董事会。呆帐核销就是资产损失,即使是大股东提出,也要多数股东西认定才行。对于已经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份制公司,银监会沿用中国财政部颁发的规定提出减免债务的要求,是不妥的。既无权限,也无权力。
  
  第三,这次银监会下发这样的通知,没有认真考虑到当下的经济社会结构和多元化,也没有考虑法律的多样性。个人认为,面对这样的大灾大难,政府应该提出一个指导意见,或者就是一个指导意见,表明政府的立场,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政府可以提出一个工作时间表,明确指出对灾区个人的债务问题,政府将会作为灾区民众的代表,对自己全资所有的银行,直接提出要求,因为它有这个权力。对控股的银行,召开董事会提出债务核销建议交与董事会讨论。对于参股的银行,同时是提出动议讨论。对于其他银行,可以由政府出面作为受灾人代表,也这些银行进行讨论,提出债务重组的方案。这样做,才是合情合理合法。既为受灾民众负了责任,也考虑了银行的利益。无论是控股银行,还是非控股的银行,银行的根本利益取决于众多的股东。核销债务就是股东利益受到损失,无论如何,也要各股东同意才行。如果不经股东同意,就私下决定帐务核销,无疑于直接侵占股东利益。这样做,怕是违法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也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一切主体都是平等的,这是法制的根本,更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政府机构与众多参与者都是平等的,政府无权限的,政府不能越位。政府有责任的,政府不能失职。在这次特大地震面前,政府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赢得了广大民众的好评。但是,无论任何时候,即使是面对这样的特大自然灾难,依法行使职权,依然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作者:饮马冰河 回复日期:2008-5-24 8:15:10 
 
  附:
  银监会要求银行核销地震所致呆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3日 14:17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银监会23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地震灾害造成的呆帐,努力减轻受灾地区民众的债务负担。这是银行业在震后又一项促进信贷稳定举措,也意味着,此前被各媒体所广为关注的受灾地区个人房贷问题可能会有解决路径。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金融机构特殊政策支援救灾
    地震灾害发生后,金融机构反应迅速。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出台针对灾区的特殊金融政策:增加灾区贷款额度,暂缓重灾区部分地市准备金率上调,在各级国库开通绿色通道以便向灾区拨付救灾款。
    各大商业银行更是出钱出力。中农共建交五大银行捐款近4亿,其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灾区金融服务措施。
    “在灾区要紧急布设金融网点,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5月19日上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了对灾区实施的金融特殊政策。
    而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四川地震灾区给银行业抗震救灾工作“鼓劲”时也强调,对于受灾地区客户的存款,他表示“一个子都不会少”。
    个人房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此次地震中受损房屋的房贷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5月16日,央行副行长苏宁就该问题对外表示,央行非常重视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特殊情况会采取特殊办法,相信会给大家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既要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也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而此前各家商业银行对此态度也较为一致:不可能说减免就减免,不过会给客户提供宽限措施。
    就此问题银监会主席刘明康5月23日在成都“银行业抗震救灾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只要符合灾区人民的有效需求,符合科学规划和重建家园需求和政策性支持的原则,商业银行可以突破以往的规模限制。
    他表示,银监会已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地震灾害造成的呆帐,努力减轻受灾地区民众的债务负担。通知要求对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无义务承担这部分信贷损失,而这些地区拥有商业房贷险的也很少,保险无从对其进行赔付。另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饮马冰河 回复日期:2008-5-24 8:18:22 
 
  没找到2008版的,只找到2005版的。高人看看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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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05]50号
  发布日期:2005-5-17
  执行日期:2005-7-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晓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入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的相关证明;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 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六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智能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被金融企业已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 审批核销呆账的总行(总公司)'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以及应当核销呆账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作者:亦非_yifei 回复日期:2008-5-24 8:47:25 
 
  非常损失应该是可以核销的

作者:饮马冰河 回复日期:2008-5-24 10:06:39 
 
  金融乃一国之根本,信用是金融存在之前提。无视信用契约,随意下发文件,以后谁还敢和这样的政府做生意。
  
  

作者:wyjzyl 回复日期:2008-5-24 10:32:53 
 
  反对银监会。弊病太大。

作者:我们家的银行家 回复日期:2008-5-24 10:47:01 
 
  银奸会只做政治正确的事,至于法律,哪管那么多?!

作者:michael7912 回复日期:2008-5-24 10:53:17 
 
  虽为银行人员,但觉得银行规定受灾贷房人必须承担剩下的按揭义务是不可能的,虽然法律上讲的通,但真的做起来肯定是无法收回贷款,效果和银监局那一纸公文一样。
    从商业角度讲,银行其实是承担了房贷无法收回的地震风险,因为他们没有将这个风险转嫁或屏蔽,所以遇到这个风险时就要自己来承担。贷款人完全可以让银行收回贷款标的物---已经成废墟的房子,然后由银行自行拍卖用以核销。
    开发商和保险公司都在订立合同的开始就规避了这个风险,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注明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除非你买了地震险,不然它不会承担这类风险。但银行和购房人签订的房贷合同仅仅将被按揭房产的产权作为抵押物,并没有任何规避此类风险的条款。说穿了就是购房人将这个风险转嫁给了银行,但银行却没有将这个风险再转嫁出去。
    因此银行强制购房人继续履约是不对的,也是完全可以不理会的

作者:我爱三井 回复日期:2008-6-27 15:27:40 
 
  是核销银行的债权,不是说以后不追索。

作者:wuchenxiao 回复日期:2008-6-27 15:34:29 
 
  银行的老板是谁,谁有权利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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